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22 〕 27 号)、省司法厅《关于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的通知》(吉司办发〔 2022 〕 93 号)要求,根据《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 239 号),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现予转发,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印发< 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通知》(吉财法〔 2017 〕 61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
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表
辽源市财政局
2024 年 2 月 28 日